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013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期2栋13楼1301。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仙女,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仙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