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289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孙记卤滋卤味卤菜店,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北青年路西10米。
经营者:孙宇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孙记卤滋卤味卤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孙记卤滋卤味卤菜店庭外达成和解。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