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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伟雅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2民初650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安伟雅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伟伟;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650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伟伟,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31××××××××××××31X。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伟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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