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9151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霞,女,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