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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9151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9151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霞,女,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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