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9157号原告:博雅公学(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楼**1304-03。
法定代表人:邓永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顺浩,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企鸿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院****/div>执行事务合伙人:汪斌。
原告博雅公学(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企鸿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博雅公学(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博雅公学(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