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5532号原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7。
法定代表人:王炳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慕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Q。
法定代表人:黎某1。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孙某1。
被告:黎某1,女,汉族,1992年10月8日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324。
原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慕寝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黎某1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日以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3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42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