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民辖终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天天福便利店。
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卡。
经营者:李来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天天福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1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天天福便利店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本案中清远市各区均有大量类似超市涉案,仅清城区预估就有60多家涉案,其他区合计约超出100家左右涉案。
本案若由各基层法院各自审理,则可能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各超市负责人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但对法律规定均不了解其义,更没有办法正确理解《商标法》中相关的侵权规定。
若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更难让超市经营群体真正服判,处理稍有不妥便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因此,本案明显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对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等8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所在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且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涉案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