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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旷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436号
案件名称上海旷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旷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黄仕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旷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海丰路65号2641室。

法定代表人:黄仕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9号。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玉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仕锋,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上海旷原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旷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骆驼服饰公司)及原审被告黄仕锋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骆驼服饰公司以其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以旷原公司、黄仕锋在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侵犯其驰名商标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涉及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涉及驰名商标的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骆驼服饰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广东省广州市是其通过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而广东省佛山市是其住所地,且上述收货地与住所地均系广东省之外的行政区域。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旷原公司关于本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或者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旷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旷原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本案侵权行为并非发生在互联网上,网络仅是侵权行为发生后所形成的产品销售渠道,侵权并非通过网络进行,故认为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系被侵权人住所地错误。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按照原审法院的理解,无限扩大了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均不在广东省,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骆驼服饰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骆驼服饰公司以黄仕锋销售由旷原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其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因此,本案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骆驼服饰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平台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虽然收货地在广州市,但该收货地并非法律规定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的侵权行为地。

因此,本案中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亦非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旷原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由于旷原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和第三条的规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该院处理。

综上,旷原公司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均不在广东省,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73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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