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终18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湘玲,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长健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中环湖畔5栋11楼。
法定代表人:胡想先,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企盟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三号嘉园大厦2栋7层L号。
法定代表人:高翔,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长健医药有限公司、武汉企盟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