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唯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20号软件产业基地4栋D座1002。
法定代表人:林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旭瑜,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霞,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兵,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唯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2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唯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28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00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7700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