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298号原告:叶维巧,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欧港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汇头村。
经营者:金渤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其银,该厂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婷婷、周红高,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维巧与被告瑞安市欧港工艺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叶维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维巧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