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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正宇饮品有限公司、林州市五龙镇佳乐福百货门市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063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正宇饮品有限公司、林州市五龙镇佳乐福百货门市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宇饮品有限公司,林州市五龙镇佳乐福百货门市部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063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家庄正宇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食品工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卢晓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卫,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辉,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五龙镇佳乐福百货门市部,经营地址林州市五龙镇景岗山。

经营者任改梅,女,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林州市五龙镇丰裕村大良峪自然村**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正宇饮品有限公司、林州市五龙镇佳乐福百货门市部(经营者任改梅)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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