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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宝鑫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6464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宝鑫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宝鑫商贸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46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靖,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宝鑫商贸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还乡店小区7号楼1单元102室。

负责人:黄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宝鑫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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