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913号之一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莹,广东潮盟律师事务所实律师。
被告:许佳凯,男,汉族,1994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揭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45××××××××××××11X。
被告:许苏贾,男,汉族,1985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5××××××××××××138。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佳凯、许苏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