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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高与中山市新迈凯龙生活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77号
案件名称杨书高与中山市新迈凯龙生活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书高,中山市新迈凯龙生活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77号原告:杨书高,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伟,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新迈凯龙生活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王西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杨书高与被告中山市新迈凯龙生活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52××××.0)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开庭后,杨书高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为避免诉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书高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书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杨书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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