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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兆祥减刑假释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刑更1512号
案件名称郭兆祥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兆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512号罪犯郭兆祥,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潜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明康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东一法知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兆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明康监狱因罪犯郭兆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兆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1月、2017年5月表扬。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兆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兆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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