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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与平阳县俊飞工艺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02民初6598号
案件名称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与平阳县俊飞工艺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平阳县俊飞工艺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598号原告: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枫南东路1515号。

法定代表人:马剑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花,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俊飞工艺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海西镇东横塘村桥兴路**号。

经营者:朱良,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俊飞工艺品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利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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