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62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璜泾镇富煌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棉北路。
经营者:管建,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璜泾镇富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