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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飞达与洛阳金顺福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948号
案件名称黄飞达与洛阳金顺福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飞达,洛阳金顺福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948号原告: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金顺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才。

原告黄飞达与被告洛阳金顺福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23××××.0)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黄飞达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飞达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飞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黄飞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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