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948号原告: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金顺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才。
原告黄飞达与被告洛阳金顺福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23××××.0)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黄飞达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飞达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飞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黄飞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