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96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富鸿文体店,经营场所佛山市禅城区同华路14号首层P12号铺,注册号440602600024346。
经营者:赖碧波。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鹏婷文具商行,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44号4-6号铺,注册号440103600847683。
经营者:李国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富鸿文体店、广州市荔湾区鹏婷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