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839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D0A7P5J。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启亮饮料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口的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4WDX2R8B。
经营者:温小冰。
被告:洛阳锦雀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西小屯、东涧沟村洛阳升龙广场C区第2幢28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MA3XCXMQ0C。
法定代表人:滑某1。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鹏林,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坤,上海兰迪(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启亮饮料商行、洛阳锦雀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立案。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