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261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冰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三屯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27NGE5Y。
法定代表人: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揭权业,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某1,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0××××××××××××577。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东莞市冰杰贸易有限公司、唐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