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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双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9175号
案件名称付双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双;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兴隆山河屯铁锅炖;黑龙江省同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9175号原告:付双,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同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通达雅苑****。

法定代表人:柯晶春。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兴隆山河屯铁锅炖,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

经营者:姚立龙。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付双与被告黑龙江省同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兴隆山河屯铁锅炖、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付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双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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