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9175号原告:付双,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同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通达雅苑****。
法定代表人:柯晶春。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兴隆山河屯铁锅炖,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
经营者:姚立龙。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付双与被告黑龙江省同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兴隆山河屯铁锅炖、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付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