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398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三乐东区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区××××××××信新都汇1FA11-12号。
经营者:颜丽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三乐东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