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460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D0A7P5J。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霖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东南井工业区**综合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8F。
法定代表人:余某1。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17。
法定代表人:汪某1。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霖龙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立案。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按照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6000元计算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