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霖龙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2460号
案件名称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霖龙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霖龙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2460号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9MA0D0A7P5J。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汉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霖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东南井工业区**综合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8F。

法定代表人:余某1。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5××××××××××××517。

法定代表人:汪某1。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霖龙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金酱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立案。

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按照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6000元计算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荷花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