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9127号原告:广州宅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富海大厦******(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iv>法定代表人:吴金美。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博,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宅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2021年4月25日,广州宅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宅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宅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广州宅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