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683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骏马烟糖商店(经营者:丁应马),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骏马烟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