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勃贝雷有限公司与黄威、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1民初35号
案件名称勃贝雷有限公司与黄威、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勃贝雷有限公司;黄威;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初35号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

住所地英国伦敦。

代表人:斯图尔特.约翰.洛克异(StuartJohnLockyear),该公司知识产权部长及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威,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

法定代表人:安青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宝,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勃贝雷公司)与被告黄威、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展集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勃贝雷公司(BURBERRYLIMITED)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生,被告辽展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勃贝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勃贝雷公司始建于1856年,是英国历史悠久的服装、箱包等高档商品的设计者、生产者。

原告的“BURBERRY”、“”和“”、“”商标是世界著名的奢侈品牌和高档商品的标志,享有世界顶级品牌的知名度。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前述商标在中国大陆获得广泛注册并使用。

长期以来,勃贝雷公司为开拓和发展中国内地市场做出了巨大宣传和投入,在市场中取得很高的知名度。

为向消费者提供有品质保障的产品,勃贝雷公司仅通过其设立的专卖店、免税店和原告的网站等直营方式销售其产品。

2016年2月25日,勃贝雷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辽展时装城东2-8030号商铺购买了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皮带一条,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00元。

2016年4月13日,勃贝雷公司向辽展集团发出律师警告函,将包括第一被告在内的市场内商户的售假事实告知第二被告,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市场商户的售假行为,并在市场内开展大检查,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商户,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被告回函,称其高度重视律师函所涉侵权事实,并已采取行动以制止侵权行为。

2016年6月27日,勃贝雷公司委托代理人再次在辽展时装城东2-8030号商铺购买了假冒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的皮带一条,购买价格为人民币450元。

被告辽展时装城东2-8030号商铺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辽展集团未尽管理义务,为辽展时装城2-8030号商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为保护勃贝雷公司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黄威未到庭,亦未答辩。

被告辽展集团辩称:辽展集团不构成商标侵权。

1.辽展集团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不具有鉴别商品真伪的权限能力,同时,相关法律也未赋予其行使行政执法权利,所以,辽展集团不应对个别商铺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2.辽展集团与商铺业主之间仅系租赁关系,辽展集团没有侵犯商标权的主观故意,更没有与个别业主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辽展集团与商铺业主之间明确约定,业主需合法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责任自负;

业主均为独立工商户,应独立承担责任,要求我方承担对个别业主的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3.辽展集团已履行了告知、通告、惩戒及请求相关工商部门予以处理等作为市场经营管理者的应尽义务,没有放纵商铺业主售假的间接故意,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原告商标注册证明,证明原告对被侵权商标享有专用权。

证据2.商评字[2014]第027803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证明原告注册商标曾在司法程序和商标行政确权程序中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3.商标驰字[2014]256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G732879号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明同上。

证据4.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禁售行政通告,证明北京、上海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原告注册商标列为重点商标予以保护。

被告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证据5.(2016)沈恒证民字435号公证书,证明第一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第二被告没有尽到引导和督促涉案商户规范经营的前期义务。

证据6.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律师函及送达凭证,证明原告将第一被告售假的事实明确函告第二被告。

证据7.被告回函,证明第二被告主观上明知或应知第一被告侵权事实。

证据8.(2016)沈恒证民字1853号公证书,证明第一被告继续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第二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商户的侵权行为,扩大了对原告的损害,主观上有重大过错。

被告质证:公证书证明不了购买的商品就是假冒伪劣商品,证明不了第二被告没有尽到引导和督促。

第三组证据:证据9.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开支公证费、样品购买费共计人民币3650元。

证据10.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开支律师费3万元。

被告质证:上述费用是否支持,请法院依法酌定。

证据12.不经营假冒伪劣及知识产权侵权承诺书,证明第一被告已经做出承诺但继续售假,被告没有意见。

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第二组证据中公证购买的商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将根据原告公证购买商品与原告所有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后予以确认。

被告辽展集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租赁合同,证明第一、二被告是平等的租赁关系。

证据2.市场管理手册、业户销售承诺书,证明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如侵犯第三方专利知识产权,业主需自行承担责任,证明本案第二被告已经履行了通知通告义务。

证据3.处罚单,第一被告曾经的售假行为被第二被告作出惩戒,证明第二被告对市场进行了监督和督促。

原告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不认可被告辽展集团的证明目的,市场管理单位应对商户的经营行为予以监督管理。

对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些措施流于形式,从商铺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之后继续售假可以证明,光有书面文件是不够的,不足以起到制止商户继续售假的目的,没有真正起到作用,从第二次公证购买可以看出。

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不能证明被告已经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管理市场,尽到了应尽的管理义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勃贝雷公司是一家在英国注册的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拥有第G733385号、第75130号“BURBERRY”字母商标和第G781602号“”图形商标、第G732879号“”图形商标、第G987322号“”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五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包括服装、鞋、帽等商品。

其中第G733385号“BURBERRY”商标和第G781602号“”图形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G732879号“”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2月25日,勃贝雷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来到辽展时装城二楼东2-8030号商铺,购买标有“BURBERRY”商标标识的皮带一条,支付人民币200元,该商铺有一名男营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为上述购买行为出具(2016)沈恒证民字第435号公证书。

经比对公证封存的商品及勃贝雷公司提交的相关商标标识证据显示:前述公证购买的物品使用了勃贝雷公司依法拥有的第G733385号、75130号、第781602号、第G732879号、第G987322号注册商标。

2016年4月13日,勃贝雷公司委托代理人向第二被告辽展集团发出《关于要求你公司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律师函》。

将包括第一被告在内的市场内商户的售假事实告知第二被告,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市场商户的售假行为,并在市场内开展大检查,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商户,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被告回函,称其高度重视律师函所涉侵权事实,并已采取行动以制止侵权行为。

2016年6月27日,勃贝雷公司委托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再次来到辽展时装城二楼东2-8030号商铺,购买标有“BURBERRY”商标标识的皮带一条,支付人民币450元,该商铺有一名男营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恒信公证处为上述购买行为出具(2016)沈恒证民字第1853号公证书。

经比对公证封存的商品及勃贝雷公司提交的相关商标标识证据显示:前述公证购买的物品使用了勃贝雷公司依法拥有的第G733385号、75130号、第781602号、第G732879号、第G987322号注册商标。

另查,勃贝雷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

辽展集团成立于1999年2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等。

黄威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辽展时装城东2-8030),2011年5月31日注册,注册号210102600022919,经营范围为服装零售。

本院认为,勃贝雷公司的注册地为英国,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勃贝雷公司选择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内容和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对于侵权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两被告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第一被告黄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勃贝雷公司经注册取得第G733385号、75130号、第781602号、第G732879号、第G9873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勃贝雷公司委托代理人两次从辽展时装城东2-8030号商铺购买涉案商品,涉案商品上所印标识与原告第G733385号、75130号、第781602号、第G732879号、第G987322号注册商标标识相同,且被诉侵权商品均在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范围内,故辽展时装城东2-8030号商铺销售的涉案商品属于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被告黄威作为辽展时装城东2-8030号商铺的业主,应对其商铺销售的侵权商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关于辽展集团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亦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黄威经营的辽展时装城东2-8030号商铺系涉案商户,辽展集团作为涉案市场的开办者和管理者,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商品质量的责任,并有对入场经营者及其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检查监控等法定义务。

在勃贝雷公司书面致函明确告知辽展集团涉案摊位等经营商户在其市场内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事实后,辽展集团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市场内发生的涉案侵权销售行为,致使勃贝雷公司在第二次公证购买时仍从涉案商铺购得涉案侵权商品。

故辽展集团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商铺存在侵权行为,客观上为其提供了经营场所、市场经营便利条件,辽展集团的行为具有过错,亦属侵犯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对黄威的涉案商铺的侵权行为所致勃贝雷公司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辽展集团提出的其已尽到相关市场管理、监督义务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两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问题。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及原告的诉讼主张,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原告勃贝雷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涉案商铺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及侵权获利亦无法查清,因此本案应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鉴于勃贝雷公司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考虑到黄威的辽展时装城东2-8030号商铺多次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勃贝雷有限公司主张的为制止侵权支付的费用过高,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三)、(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威、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第G733385号、第75130号、第781602号、第G732879号、G9873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黄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人民币5万元;

三、被告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黄威、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3000元、由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承担人民币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黄威、辽宁省展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素燕审 判 员  吴 松代理审判员  汪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淋茜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三)、(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

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