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233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大庄华联超市店,经营,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大庄村华婷路11-101div>经营者:叶丽仙,女,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忠,男,195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系叶丽仙配偶。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大庄华联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