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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泉经济开发区鑫普瑞文化用品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晋03民初34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阳泉经济开发区鑫普瑞文化用品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阳泉经济开发区鑫普瑞文化用品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初3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泉经济开发区鑫普瑞文化用品中心,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宁波路。

经营者:张爱花。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得阁公司)与被告阳泉经济开发区鑫普瑞文化用品中心(以下简称阳泉鑫普瑞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北京一得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贰万元;

3.由被告阳泉鑫普瑞中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北京一得阁始建于清朝同治四年(1865年),距今已有151年历史了,以墨汁名扬于天下。

作为一个百年品牌,一得阁凭借良心的墨汁产品,服务于书画名家、书画爱好者以及学生群体,为传统文化事业贡献着力量。

墨汁总量及高档书画墨汁在全国市场占有率均居首位,成为中国墨业的龙头企业。

北京一得阁公司于1984年6月30日核准注册了"一得阁"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20983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0类(现为第16类)墨块、墨汁;

于2002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了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926226),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胶水、毛笔、墨块、墨汁、铜文具、印泥、印台、印台水、朱印油等。

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一得阁"品牌获得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并获得一系列荣誉,包括:1995年12月"一得阁"墨汁商标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第二届北京市著名商标;

2000年11月26日在第八届全国文房四宝艺术博览会上,原告单位的"一得阁牌书画墨汁"被认定为中国文房四宝四大名墨;

2008年6月,"一得阁墨块、墨汁"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二〇〇七年度(2007-2010年)北京市著名商标;

2010年4月第25届全国文房四宝艺术博览会上,北京一得阁公司生产的"一得阁牌墨汁",经专家组推荐,被授予国之宝--中国十大名墨称号;

2012年5月在第29届全国文房四宝艺术博览会上,北京一得阁公司生产的"一得阁牌墨汁",经专家组推荐,被授予国之宝---中国十大名墨称号。

2013年2月,北京一得阁公司被授予"2012年度文化用品知名品牌制造企业"证书;

2014年5月北京一得阁公司的"一得阁墨汁、云头艳墨汁、中华墨汁"被推荐为第一批北京老字号最具代表性产品;

2014年7月3日北京一得阁公司获得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布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2014年7月11日北京一得阁公司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诚信优秀企业"证书;

此外,北京一得阁公司的"一得阁"注册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被告阳泉鑫普瑞中心销售的"一得阁墨汁"与北京一得阁公司的一得阁墨汁是同类产品,其外包装与北京一得阁公司产品的外包装一致,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北京一得阁公司核准注册的"一得阁"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209837)、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926226),但该墨汁并非北京一得阁公司所生产。

根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阳泉鑫普瑞中心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北京一得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阳泉鑫普瑞中心应当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赔偿北京一得阁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北京一得阁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北京一得阁公司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其起诉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要求的"有明确的被告",其起诉应当被依法驳回,涉案纠纷应待有明确的被告后另行主张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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