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民初704号之三 原告:苏州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楼**。
法定代表人:高之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海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峰,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专知识产权公司)与被告上海海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商专知识产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海搜公司:1、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3万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林凯旋拥有专利号为ZL20152038××××.4号专利权,该专利至今有效。
林凯旋在取得专利权后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商专知识产权公司,许可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起至该专利保护期结束止。
现商专知识产权公司发现海搜公司通过淘宝平台销售和许诺销售疑似与涉案专利近似的颈枕,经过比对,该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为保全侵权证据,商专知识产权公司向吴中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购买了一套相应的侵权产品。
海搜公司经营平台为淘宝,该平台影响范围大,销售量大,作为给该平台的管理方淘宝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为侵权方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亦构成侵权。
为维护商专知识产权公司的权利,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21日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ZL20152038××××.4号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规定,本案中,商专知识产权公司基于涉案专利权起诉海搜公司专利侵权,现商专知识产权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因此,本案应驳回商专知识产权公司的起诉。
如商专知识产权公司就涉案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且该决定书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商专知识产权公司可以在该行政判决生效后重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