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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晨辉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453号
案件名称453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晨辉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晨辉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453号原告: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金陵东路南侧朱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伟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军,杭州天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杭州晨辉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360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自军,杭州天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杭州晨辉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被告浙江晨辉婴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对此未作裁定。

原告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苏州威凯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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