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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刑初1508号
案件名称王爱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爱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50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爱清,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桂阳县,文化程度小学,住桂阳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爱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爱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起,被告人王爱清以本市白云区石井凰岗东约振兴里9号二楼202房作为仓库,储存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并用于销售。

3月22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王爱清,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3864双。

经鉴定,其中3397双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695798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爱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爱清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爱清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起,被告人王爱清以本市白云区石井凰岗东约振兴里9号二楼202房作为仓库,储存并销售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运动鞋。

同年3月22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王爱清,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3864双。

经鉴定,其中3397双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695798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爱清的供述,证人谭某1、叶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赃物照片,身份材料,商标注册证明,鉴定书及价格说明,鉴定证明和价格证明,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爱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王爱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爱清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爱清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罚金的数额,被告人王爱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并处罚金,王爱清陈述其花费约二万元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具,至案发时已销售出去的违法所得一千元左右,综合王爱清罪行给商标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及社会危害性,考虑王爱清缴纳罚金的能力,本院确定罚金数额为违法所得的五倍。

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王爱清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王爱清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爱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爱清扣押在案的现金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3864双(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玉莲人民陪审员  吴 冠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曼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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