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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先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刑初1506号
案件名称谢先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先清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50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先清,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宁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常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爱国,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先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先清及其辩护人李爱国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8月起,被告人谢先清承租本市白云区一房间作为仓库,存储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并通过网络销售。

2017年3月22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谢先清,并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共计3587个。

经鉴定及统计,上述物品中2959个共价值人民币271447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价格鉴定结论书;

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电子数据等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先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先清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先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先清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先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谢先清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的认定;

2.本案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很低,一个包只赚几块钱利润很低,起诉书按照鉴定价格计算,金额过高;

3.被告人谢先清实际上并未销售,实际上并没有盈利;

4.被告人谢先清系初犯,有悔罪表现;

5.被告人谢先清有三个小孩,上有老母亲,家中经济困难,没有人照顾小孩。

综上,希望法院量刑时对被告人谢先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8月起,被告人谢先清承租本市白云区一房间作为仓库,存储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并通过网络销售。

2017年3月22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谢先清,并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共计3587个。

经鉴定及统计,上述物品中2959个共价值人民币271447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照片;

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害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价格证明等,微信名为《金滔皮具》的朋友圈截图,搜查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同德派出所情况说明;

证人陈某、王某证言;

被告人谢先清的供述;

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穗云价认定〔2017〕58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笔录;

电子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查获的“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3587个,经鉴定及统计,仅对上述物品中2959个进行鉴定,其中部分物品已按照被告人放入微信中标明的价格计算,对于没有证据证实的物品的价格,依法认定为没有标价且其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清的物品,依法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据此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的鉴定单价共价值人民币2714447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在量刑时结合假冒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先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先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谢先清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先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谢先清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先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1日止。

被告人谢先清扣押在案的现金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钱包共计3587个(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玉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翰建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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