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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非凡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金刚金属耐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锡知民初字第00147号
案件名称常熟非凡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金刚金属耐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熟非凡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刚金属耐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常熟非凡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阳光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伟利,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军,常熟市常新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无锡金刚金属耐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国,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非凡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公司)与被告无锡金刚金属耐磨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非凡公司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非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非凡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元,共计55元,由原告常熟非凡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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