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81号之一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忆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新竹市。
法定代表人:蔡明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江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敞,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旭翼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标。
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旭翼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以补充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宣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代理审判员 朱 奕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