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73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张竹青,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城区大众通讯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新开街。
经营者:刘晓斌,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县。
委托代理人:付晓克,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栾城区大众通讯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