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13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大田集鑫苏果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大田集东丰路南石马对过。
经营者:刘凤梅,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梦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徐淮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袁翠良。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武县大田集鑫苏果超市、宿迁市洋河镇梦瓷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