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632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市。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好旺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施艳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尹玲、刘俊秀,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金星泡崖市场民乐人人家购物广场,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孙立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好旺伞业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金星泡崖市场民乐人人家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东阳市好旺伞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