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276号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祖庙路16号日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许伟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勇,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鲁定路三江源公司1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丰龙。
被告: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洛阳市西工区丽春路1号院1号楼3门102室。
负责人:张广要,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良,洛阳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弘扬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