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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3民初276号
案件名称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276号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祖庙路16号日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许伟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勇,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鲁定路三江源公司1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丰龙。

被告: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洛阳市西工区丽春路1号院1号楼3门102室。

负责人:张广要,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良,洛阳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弘扬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拉萨日丰地暖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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