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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维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米迪钟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民初363号
案件名称陈剑维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米迪钟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剑维,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米迪钟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363号原告:陈剑维,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米迪钟表厂,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南昌路62号工业区**栋*楼203。

经营者:陈梅桂。

原告陈剑维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米迪钟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陈剑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维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剑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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