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6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历下五一美化妆品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米超斌,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历下五一美化妆品店因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历下五一美化妆品店以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达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历下五一美化妆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历下五一美化妆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济南历下五一美化妆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