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75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古墨书香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尾垱街南台商贸中心*#**#连接体综合*层*号店面。
经营者:温牙生,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江区古墨书香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