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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袁会丽、郑州市二七区张营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92知民初4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袁会丽、郑州市二七区张营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袁会丽;郑州市二七区张营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4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志鹏,江苏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会丽,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张营小吃店,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79号1楼商铺南侧墙面。

经营者:袁会丽。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会丽、郑州市二七区张营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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