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丁蜀镇洛涧又一村面馆,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洛涧村圩庄**号。
经营者:张爱大。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亚,男,汉族,1977年12月7日生,住江苏省宜兴市,系张爱大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克,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兴市丁蜀镇洛涧又一村面馆(以下简称又一村面馆)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花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花瓷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又一村面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青花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又一村面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青花瓷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青花瓷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