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103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少荣,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西县,文化程度大专,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丹丹,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娜,女,199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文化程度初中,销售员,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
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攀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少荣、李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林少荣及其辩护人庄丹丹,被告人李娜及其辩护人周攀攀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始,被告人林少荣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旺角钟表城A096档和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百兴街B区47号404房经营销售假冒TISSOT、OMEGA、AP、EMPORIOARMANI、ROLEX、CARTIER、BREITLING、FRANCKMULLER、BVLGARI、MONTBLANC、PATEKPHILIPPE、PANERAI、HUBLOT、GUCCI品牌的手表。
其中,被告人林少荣是老板,其雇佣的被告人李娜负责档口销售。
2017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林少荣、李娜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百兴街B区47号404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安人员现场缴获并扣押了假冒AP手表102块、假冒EMPORIOARMANI手表107块、假冒ROLEX手表252块、假冒CARTIER手表107块、假冒BREITLING手表125块、假冒FRANCKMULLER手表200块、假冒BVLGARI手表100块、假冒MONTBLANC手表89块、假冒PATEKPHILIPPE手表180块、假冒PANERAI手表200块、假冒TISSOT手表540块、假冒OMEGA手表338块、假冒GUCCI手表370块、假冒HUBLOT手表690块(经统计,共价值人民币172235元)和手机2台。
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涉案TISSOT、OMEGA、AP、EMPORIOARMANI、ROLEX、CARTIER、BREITLING、FRANCKMULLER、BVLGARI、MONTBLANC、PATEKPHILIPPE、PANERAI、HUBLOT、GUCCI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钟、表。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缴获的假冒手表等物证,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林少荣、李娜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少荣、李娜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少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担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李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少荣、李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少荣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一、本案中大部分假冒商品尚未流入市场,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林少荣并非以从事假冒商品销售为主,且销售假冒商品的时间较短;
三、被告人林少荣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林少荣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娜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一、本案涉案假冒商品货值金额不高,情节相对轻微;
二、被告人李娜是从犯;
三、本案存在犯罪未遂情节;
四、被告人李娜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李娜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始,被告人林少荣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旺角钟表城A096档和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百兴街B区47号404房经营销售假冒TISSOT、OMEGA、AP、EMPORIOARMANI、ROLEX、CARTIER、BREITLING、FRANCKMULLER、BVLGARI、MONTBLANC、PATEKPHILIPPE、PANERAI、HUBLOT、GUCCI品牌的手表。
被告人林少荣雇佣被告人李娜在档口负责销售。
2017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林少荣、李娜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百兴街B区47号404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安人员现场缴获并扣押了假冒AP手表102块、假冒EMPORIOARMANI手表107块、假冒ROLEX手表252块、假冒CARTIER手表107块、假冒BREITLING手表125块、假冒FRANCKMULLER手表200块、假冒BVLGARI手表100块、假冒MONTBLANC手表89块、假冒PATEKPHILIPPE手表180块、假冒PANERAI手表200块、假冒TISSOT手表540块、假冒OMEGA手表338块、假冒GUCCI手表370块、假冒HUBLOT手表690块(经统计,共价值人民币172235元)和手机2台。
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涉案TISSOT、OMEGA、AP、EMPORIOARMANI、ROLEX、CARTIER、BREITLING、FRANCKMULLER、BVLGARI、MONTBLANC、PATEKPHILIPPE、PANERAI、HUBLOT、GUCCI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钟、表、计时器等商品。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假冒手表等物品的照片,案发现场照片,手机转账截图,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证、搜查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出租合同书,存货价值表,广州锐正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代理人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文件,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文件,证人徐某的证言,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林少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林少荣、李娜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少荣、李娜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少荣、李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林少荣、李娜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少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李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林少荣、李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少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少荣并非主要从事假冒手表销售、有犯罪未遂及坦白认罪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娜属从犯、如实供述罪行、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林少荣、李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少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李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手表共计3400块(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