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勇达行汽车配件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42-A厂房。
法定代表人:南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银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王丹,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港保税区车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A4179d36房间。
法定代表人:田玉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建勇,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勇达行汽车配件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达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车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勇达行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勇达行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勇达行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勇达行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