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706号原告: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荷兴工业园(新城E47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