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809号原告保罗弗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i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
委托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应祥,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ic)诉被告甘应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罗弗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ic)于2017年9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应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ic)撤回对被告甘应祥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保罗弗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ic)承担。
审 判 长 周 蓉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