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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鹏非法制造注册商标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8刑更709号
案件名称马荣鹏非法制造注册商标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荣鹏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709号罪犯马荣鹏,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新乡市获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获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荣鹏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止。

被告人马荣鹏提出上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宣判后,于2015年5月14日入狱服刑。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马荣鹏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荣鹏于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11日,伙同他人在没有相关公司委托和厂家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在获嘉县某地,加工假冒其他公司注册商标的避孕套包装膜共计约5623281件。

同时,查扣有其他涉案物品。

该犯系主犯。

罪犯马荣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受表扬4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荣鹏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荣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荣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至2017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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